关于印发福建省老年体育健身项目辅导员 教练员 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06-05 来源:省老体协
闽体老〔2019〕29号
福建省老年人体育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
老年体育健身项目辅导员 教练员 裁判员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省直及行业系统老体协:
为加强老年人体育健身辅导员、教练员、裁判员队伍建设,提高老年体育健身项目活动水平,促进老年体育事业发展。经省老体协办公会议研究,现将《福建省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 教练员 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系统老年人体育健身实际遵照执行。
福建省老年人体育协会
2019年6月5日
福建省老年体育健身项目
辅导员教练员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福建省老年体育健身项目辅导员、教练员、裁判员队伍健康发展,规范健身项目辅导员、教练员、裁判员队伍的管理,发挥健身项目辅导员、教练员、裁判员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作用,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老年体育健身项目辅导员、教练员、裁判员,是指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广大老年群体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和比赛交流等志愿服务,并获得相应等级称号的人员。
辅导员是指在基层辅导站(点)和单位,从事老年人体育健身项目推广普及、技能传授、锻炼指导和组织管理的志愿服务者。
教练员是指熟练掌握老年体育健身项目竞赛规则、裁判法、技能要求,具有培训辅导、训练教学、指挥管理能力,承担各类比赛交流指导工作的志愿服务者。
裁判员是指熟练掌握和正确运用老年体育健身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等执裁的志愿服务者。
第三条 福建省老年人体育协会负责全省的老年体育健身项目辅导员、教练员、裁判员管理工作。各级老年人体育协会负责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福建省老年体育健身项目辅导员、教练员、裁判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技术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五条 各级老体协应当将老年体育健身项目辅导员、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使用、管理等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强管理、指导、监督,为老年人体育健身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保障。
第二章 技术等级管理
第六条 一级老年体育健身项目辅导员、教练员、裁判员由福建省老年人体育协会具体负责培训认证、审批注册、奖励处罚等工作。
第七条 二级老年体育健身项目辅导员、教练员、裁判员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省直机关及行业系统老年人体育协会负责培训认证、审批注册和奖励处罚等工作。
第八条 三级老年体育健身项目辅导员、教练员、裁判员由县(市、区)级老体协负责培训认证、审批注册、奖励处罚等工作。
第九条 各级老体协应积极推荐老年体育健身项目符合条件的辅导员参加同级级组织的教练员、裁判员培训,经考试合格获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条 福建省老年体育健身项目辅导员、教练员、裁判员证书样式由省老体协统一设制。
第十一条 老年体育健身项目辅导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一) 一级老年体育健身项目辅导员、教练员、裁判员必须有市级以上辅导、执教、执裁经历,或参加省级以上比赛交流资历并获得好成绩者;年龄在65周岁以下,通过培训考试成绩合格,身体健康适合该项目辅导、执教、执裁工作,并在二级健身辅导员、教练员、裁判员岗位工作满两年以上者。
(二) 二级老年体育健身项目辅导员、教练员、裁判员必须有县级以上辅导、执教、执裁经历,或参加市级以上比赛交流资历并取得好成绩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下,通过培训考试成绩合格;身体健康适合该项目辅导、执教、执裁工作,并在三级健身辅导员、教练员、裁判员岗位工作满两年以上者。
(三) 三级老年体育健身项目辅导员、教练员、裁判员必须有在级以下辅导站(点)或单位辅导、执教、执裁经历,或参加县级以上比赛交流资历并取得好成绩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下,通过培训考试成绩合格,身体健康适合该项目辅导、执裁、执教工作,并负责本项目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的组织和交流。
第十二条 申请授予或晋升老年体育健身项目辅导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应向审批相应等级称号的批准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申请表;
(二)技术等级培训合格证书(结业证书);
(三)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四)申请晋升的,需提交原技术等级证书。
(五)参加技能培训或辅导、执教、执裁和比赛交流活动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第十三条 各级老体协应将每年经培训的健身辅导员、教练员、裁判员进行注册管理或录入省老体协官网“数据库”。
第三章 志愿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 福建省老年体育健身项目辅导员、教练员、裁判员应服从各级老体协管理,热心从事老年人体育工作,坚持常态化为老年人传授健身技能、组织老年人健身与交流活动,在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中起到带头作用。
第十五条 福建省老年体育健身项目辅导员、教练员、裁判员应注重自身辅导、执教、执裁水平的提高,积极完成老体协交办的各项任务,为老年群体体育健身活动提供良好的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 在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坚持科学、文明、安全、诚信的原则,因人、因时、因地制宜开展志愿服务工作。同时应当着装得体、语言文明、行为规范,爱护健身场地设施并保持环境卫生,加强安全管理,防范人身及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自觉树立老年体育健身志愿者的良好形象。
第十七条 各级老体协应按照福建省体育局、福建省老年人体育协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建省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培训工作通知》(闽体〔2019〕322号)文件要求,积极选派老年体育健身项目辅导员、教练员、裁判员参加各级老体协及其各专委会组织的专项培训和新项目推广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各设区市、县(市)区老体协要加强老年体育健身项目辅导员、教练员、裁判员的培养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老体协应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将志愿服务执教、执裁次数以及所服务的健身站(点)、培训情况、健身人数等列入档案管理,充分调动老年体育健身志愿者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增强责任感。
第四章 奖惩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老体协应将老年体育健身项目辅导员、教练员、裁判员志愿服务工作情况列入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开展评优表彰活动,组织开展工作情况的交流,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二十条 各级老体协对热心老年人体育工作,服从管理,自觉承担并认真完成指派的工作任务,常态化且热情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服务,在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中成绩突出、影响力强、效果显著者,应当予表彰奖励。
省老体协根据各级老体协或专委会对老年体育健身项目辅导员、教练员、裁判员的工作评价情况,优先选派参加中国老体协及其各专委会组织的培训学习;优先选派担任全省老年体育健身项目的执教、执裁工作;优先向中国老体协推荐担任执教、执裁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教练员、裁判员在开展志愿服务时若出现不文明、不健康的行为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其所在地老体协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撤销或建议上一级老体协撤销相应的等级称号,收回等级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原制定印发的相关规定与本《试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此办法为准。
抄送:省体育局,省老体协领导。
福建省老年人体育协会 2019年6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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