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体老〔2013〕31号
时间:2013-08-15 来源:福建省老体协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省直及行业系统老体协: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和《福建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积极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体育健身活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健康老龄化、和谐老龄化,加强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的组织管理、培训教育、申请审批、注册办理、工作保障、服务规范、奖励处罚及等级标准等工作,现将《福建省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认真贯彻,抓好老年人体育健身工作,更好地为广大老年人康乐服务。
福建省老年人体育协会
2013年8月15日
抄送:省体育局,各县(市、区)老体协。
福建省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队伍发展,规范工作,发挥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在全民健身、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中的作用,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福建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福建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是指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广大老年人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志愿服务(以下简称志愿服务),并获得相应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
第三条 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由低到高分为:三级、二级、一级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老体协应当组织和发动社会力量支持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开展志愿服务,加强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工作的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对取得显著成绩的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老体协负责全省的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工作。各级老体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工作。
各级老体协应当将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为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保障,对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
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由其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老体协实行属地管理。
第六条 各级老体协应加强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队伍建设,为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提供服务的条件和便利,反映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需求,维护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的权益,支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老年人体育健身辅导站(点),支持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开展志愿服务。
第三章 培训教育
第七条 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培训教育分为技术等级培训和继续培训。培训教育费用由各级老体协承担。省老体协支持各地选派的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参加中国老体协或专委会组织的专项培训。
第八条 各级老体协应当对报名参加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技术等级培训的人员进行培训,对培训合格人员颁发证书。
第九条 各级老体协应当每年举办一次以上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继续培训,并组织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开展工作交流,提高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并为参加人员颁发证书或证明。
第四章 申请审批
第十条 开展志愿服务并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授予或晋升相应的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老体协按照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称号:
(一)县级老体协批准授予三级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二)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行业系统老体协批准授予二级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三)省老体协批准授予一级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十二条 申请授予或晋升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应向审批相应等级称号的老体协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申请表;
(二)技术等级培训合格证书;
(三)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四)申请晋升的,需提交原技术等级证书;
(五)参加继续培训、工作交流的证书或证明。
第十三条 各级老体协应按照批准授予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收到申请材料三个月内做出批复。对批准授予或晋升技术等级称号的发给相应等级证书。对未予批准的咨询和申诉,应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由省老体协统一制作。
第五章 注册办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老体协是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注册机构,免费办理登记注册、工作注册和迁移注册。
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注册通过省老体协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第十六条 注册机构应当为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建立档案,保证档案信息准确、完整和安全。
第十七条 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自被批准授予或晋升技术等级称号之日起30日内,持证到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注册机构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八条 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在每年第四季度进行年度工作注册。
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开展志愿服务所在的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健身站、点应为其开具志愿服务情况证明。
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在一个年度内超过半年未开展志愿服务或志愿服务少于30次,不予年度工作注册。未进行工作注册的,不得申请晋升技术等级。
第十九条 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离开原注册地开展志愿服务,应当办理迁出和迁入的迁移注册。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条 各级老体协应当在本级事业经费预算中列支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工作经费,并随着老年体育工作经费的增长逐步加大经费的投入,对农村、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予以倾斜。
第二十一条 鼓励社会对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工作提供经费、捐赠和赞助。
第二十二条 有条件的地方老体协应当为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开展志愿服务办理保险。鼓励社会为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开展志愿服务办理保险。
第二十三条 各级老体协应当推进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工作的信息化,提高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管理与服务的水平。
第二十四条 鼓励学生、青年、中年人加入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队伍。
第七章 服务规范
第二十五条 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应当坚持科学、文明、安全、诚信的原则,因人、因时、因地制宜,经常开展志愿服务,提高健身者的健身技能和身体素质,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六条 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着装得体、语言文明、行为规范,爱护健身场地设施并保持环境卫生,自觉树立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七条 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应当与健身者保持和谐关系,与其他健身辅导员互相尊重、相互配合。在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防范人身及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八章 奖励处罚
第二十八条 各级老体协应当定期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对在体育健身辅导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开展志愿服务中成绩突出,影响和效果显著,具备相应等级条件的体育健身辅导员可提前晋级或越级晋级。
第三十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而获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由批准授予的老体协查实后取销所授予的技术等级称号。
第三十一条 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在开展志愿服务时若出现不文明、不健康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其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老体协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撤销其老年体育健身辅导技术等级称号。
第九章 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具有志愿服务精神和良好道德素养,遵纪守法;
(三)热心全民健身事业,积极开展经常性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以下简称志愿服务);
(四)接受有关组织和单位的管理,承担指派的工作任务;
(五)参加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相应等级的培训,考核合格。
二、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的等级条件
(一)三级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
1.近一年内开展或协同开展30次以上志愿服务;
2.了解体育健身和交流活动的基本知识,基本掌握一项体育健身技能的传授方法,能够承担一般性体育健身咨询和指导工作;
3. 了解全民健身工作的基本知识,有一定的全民健身活动组织管理能力,能组织基层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二)二级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
1.获得三级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称号后累计(以工作注册为准)开展志愿服务两年以上;
2.基本掌握体育健身和交流的理论与方法,较熟练承担一项体育健身技能的传授和指导工作;
3.基本掌握全民健身活动组织管理的方法,熟悉全民健身工作的特点,能够承担基层全民健身活动的计划、实施和总结工作;
4.具有一定的创编、指导和组织交流展示的能力;
5.开展老年体育健身志愿服务产生良好效果和影响;
6.具有指导三级体育健身辅导员的能力。
(三)一级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
1.获得二级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称号后累计(以工作注册为准)开展志愿服务两年以上;
2.掌握体育健身和交流展示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一项以上较高水平的体育健身技能传授和指导工作;
3.掌握全民健身活动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能够指导基层辅导站、点的工作;
4.开展老年体育健身志愿服务影响大、效果显著;
5.具有指导二级和三级老年体育健身辅导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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